十堰律师为您解读,私人章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律师说法     |      2021-03-12

       最近接到买卖合同咨询纠纷比较多,很多人对买卖合同中一些问题来咨询,那么今天十堰律师为您就“用私人章签订买卖合同效力如何”来做一下解读:

       

一、案情经过

      2020年6月十堰某公司(下称A公司)与陕西某公司(下称B公司)签署了《定做合同》,但B公司在合同上加盖的是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私章,未加盖公章。A公司开始组织人力进行设计和开发。因B公司订单不足,该设备B公司不想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在随后的沟通过程中产生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其中争议焦点之一便是:用私人章签《定做合同》是否成立?

hetong.jpg


二、十堰律师分析:

     接到案件委托后,我们律师事务所做了大量的分析和判例研究,从文字表述看,合同是B公司与A公司签署的,但从盖章落款上看,却又不直接体现B公司的意思表示。

     本案合同纠纷的核心问题是,用私章签订的《定做合同》是否成立,该合同对B公司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

     我们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达成合意是合同的成立的必备要件。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该条明确了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不仅确认了当事人达成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为签字或者盖章,而且赋予了盖章与签字在合同成立上同等的法律效力。

      因此,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合同应该是当事人达成合意的体现,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登记备案的公章,经登记备案的公章对外具有公示效力,所以,通常情况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外签订合同时,采用盖章的形式。而自然人的私章没有登记备案的要求,对外不具有公示效力,在私章所代表的一方否认该私章为其所有,盖章行为是其所为时,该方当事人实质是否认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成立了合同关系,此时就涉及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的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在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由主张合同关系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私章所代表的一方否认该私章为其所有,盖章行为是其所为,即否认与对方成立合同关系时,应由主张证明该枚私章为对方所有以及盖章的行为为对方所为或对方委托他人所为。

就本案来说,B公司否认合同书上的私章为其所有,也否认在合同书上盖过私章,实质是否认与A公司订立过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在此情况下,A公司应该举证证明其与B公司之间成立了合同关系,即私章为B公司所有且盖章行为也为B公司所为。


     综上,在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由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