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总结常见买卖合同纠纷

  律师说法     |      2021-03-14

在我们十堰律师日常的工作中,将买卖合同纠纷几种典型的纠纷的类型及应对措施总结如下:

一、买受方无理由的拖欠货款

这种纠葛是我们日常最常见的买卖合同纠葛方式,主要是买受方,承受货物或者设备后资金慌张,再加上运营不善,就容易产生这种欠款纠葛,那么作为卖方来说,应该如何有效的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应该签署专业的书面买卖合同

企业在日常买卖中,最好是防止口头合同,否则产生这种无故拖欠货款的纠葛后很难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一份条款完备的专业的书面买卖合同,会让歹意违约的人大幅减少,他们在违约前通常也要思索违约本钱,因而书面合同中明白的违约义务条款不可短少。但是目前很多企业的供货合同中还在沿用很多年前的格式合同版本,比方违约义务条款中写得很模糊“一方违约应依照国度的法律法规向另外一方承当违约义务”。其实这句话等于没写,由于目前除了适用定金罚则及《消费者权益维护法》中关于狡诈条款“退一赔一”外,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何种规范计算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则:“关于合同当事人没有商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规范的,人民法院能够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规范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很显然在没有商定违约金的状况下,违约义务是相当小的,常常很多企业都需求资金周转而愿意承当这种惩罚性微乎其微的违约义务而换取企业的资金周转(特别是大宗的货物买卖比拟常见)。违约义务的商定应该遵照当事人的意义表示,只需不是明显商定过高或过低因违约所形成的违约方的损失,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则,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普通不会减少或增加违约金的数额。同时作为出卖方来说,还能够在买卖合同中商定买受方未支付全部价款的,标的物的一切权归出卖方一切。这样在买受方无力支付余下的货款时依然享有标的物的一切权,同时请求买受方承当相应的违约义务。

其次,是要保存好相关的供货证据

作为出卖方来说,假如要经过法律途径来处理问题,必需要保存好送货单,买受方的签收单等相关证据,否则一旦停止诉讼,若没有这些证据而买受方又不供认曾经收到货物就很费事了,同时关于企业的发票普通在买受方未付款之前不要开具给买受方,由于发票在没有特别的商定状况下,普通都视为付款凭证。

最后,在买受方拒付货款后应该立刻采取积极的措施

无论是关于歹意违约还是其他缘由致使买受方延迟货款,都应该积极和买受方停止有效的沟通,肯定买受方的付款时间表,同时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这样在买受方无力支付货款后还能够追查担保人的担保义务。若经过调查发现买受方已无力支付货款,应该采取积极措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富保全,在胜诉后能够执行变卖买受人的其他财富。

二、质量不合格纠纷

因产质量量不合格惹起的纠葛是目前买卖合同产生纠葛最多的要素之一,通常买卖双方在签署买卖合没有要明白产质量量请求,那么作为买受方在没有合同商定状况下的验收规范是什么呢?就应该依据《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商定不明白,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肯定的,适用下列规则:(一)质量请求不明白的,依照国度规范、行业规范实行;没有国度规范、行业规范的,依照通常规范或者契合合同目的的特定规范实行。.......”以及《产质量量法》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安康和人身、财富平安的工业产品,必需契合保证人体安康和人身、财富平安的国度规范、行业规范;未制定国度规范、行业规范的,必需契合保证人体安康和人身、财富平安的请求。制止消费、销售不契合保证人体安康和人身、财富平安的规范和请求的工业产品。详细管理方法由国务院规则。”的规则来对产品停止全面的验收,同时出卖方应依据上述条文对产质量量承当保证义务。

那么在买受方在遇到购置的产品不合格时怎样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作为买受方来说一定要有证据保全认识,否则若证据缺乏则很难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通常下列这些证据资料在因产质量量纠葛提起的诉讼中不可短少的:

(1)买卖合同及相关的票据(送货单、发票等) 

买卖合同普通只约束买卖双方当事人,而很多人都错误的以为只需是产品的制造者就应该对运用者承当直接的法律义务,因而我们保存有效的买卖合同及票据首先能够肯定承当义务的相对方,经过产品的送货单据及发票能够证明产品的型号及付款状况;

(2)产品原物、遗留物或照片

产品的原物遗留物等能够协助买受方停止有效的审定及剖析;

(3)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证明(产品的票据、信誉卡、保修证)

产品的保修卡能够肯定产品的保质期;

(4)有关部门质量审定证明

有关部门的审定报告能够作为证明产品不合格的强有力的证据;

(5)产品不合格产生的经济损失证明;

   产质量量不合格的招致的经济损失证明,能够协助买受方请求出卖方承当合理的赔偿义务。

    另外在这里需要提示买受方的是有些产品没有保质期,依据《合同法》第157条、158条的相关规则,假如买卖合同没有商定检验日期,应当及时检验,否则在合理的期限内没有通知出卖方即视为产质量量合格;或者合同商定了检验期,但是由于买受方怠于检验,在检验期满后即视为产质量量合格。

其次,关于产质量量不合格应该及时通知出卖方,能够请求出卖方停止改换、修理,还能够请求出卖方承当因产质量量不合格的违约义务。若不能经过协商处理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这里特别需要提示的是,买受方自以为产质量量不合格,但也不去停止审定,也不书面通知出卖方,而是回绝支付产品或设备的余款作为对立,常常在错过了产品的保质期或检验期后不但要全额支付货款,还要承当逾期付款的违约义务。

三、因无法正常交货产生的纠纷

      因出卖方无法正常交货也是常见的买卖合同纠纷之一,出卖方在收取一定的货款后因众多缘由可能会招致企业不能正常消费而无法交货,此时作为买受方应该积极根据买卖合同的商定维护本人合法权益,同时要寻觅新的货源,防止损失的扩展。否则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则,关于出卖方违约后,买受方有义务避免损失的扩展,否则,因没有采取恰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展的,关于扩展的损失买受方是无权请求出卖方停止赔偿的。


       以上简单了列几种最常见的买卖合同纠葛类型,及应对措施,公司运营过程中,因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类型远不止上述几种,最好尽早咨询律师,今天十堰律师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